本報訊 記者蔡霞 實習生葉靜怡報道:8月15日,記者從上饒市人大常委會《上饒市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經市自然資源局組織起草、市政府提請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和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等法定程序,《上饒市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完善了管理體制機制?!稐l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協調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的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相關工作;各部門協同管理、對礦區生態修復實施動態監測、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的計提和使用等制度措施。
《條例》強化了源頭管理制度,分別規定科學設置礦業權、建設綠色礦山、科學合理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等內容,強調采礦權人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堅持源頭保護與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要求采礦權人在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時,應當統籌考慮礦區周邊生態條件、人居環境、村莊坐落、工業布局、農業生產等因素,保障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
從礦區生態修復的實際出發,《條例》健全了礦區生態修復制度,規定了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的編制、年度修復計劃制定和實施、修復驗收等制度措施,保障礦區生態修復制度體系完整性。同時,堅持管控與激勵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礦區生態修復后綜合利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并鼓勵和支持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的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應用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