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號
上饒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饒市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傳承條例》已由2025年6月26日上饒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7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饒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把傳統村落風貌和現代元素結合起來,堅持中華民族的審美情趣,彰顯中國最美鄉村特色,展示美麗中國婺源實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婺源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婺源縣行政區域內傳統風貌保護、傳承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婺源傳統風貌,是指反映婺源經濟社會發展沿革,體現婺源地域特色和歷史文化傳承,具有生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自然風貌和人文風貌。
第三條 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為先、活態傳承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婺源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負責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傳承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工作,結合當地實際推動在村規民約中約定婺源傳統風貌保護措施。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水利、林業、發展改革、財政、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民政、文物、生態環境、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公共媒體應當做好婺源傳統風貌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婺源傳統風貌專家咨詢機制,為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提供咨詢、評估、論證等服務。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認領、租賃、投資、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且與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相協同,并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
第十條 保護規劃應當以連線、成片方式對婺源傳統風貌實施整體保護,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保護范圍;
(二)保護名錄的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
(三)縣城的總體城市設計指引;
(四)鄉鎮的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
(五)村落空間格局和建筑肌理的管控要求;
(六)人居環境的改善措施和防災措施;
(七)其他應當納入保護規劃的內容。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風貌的保護,維護婺源山清水秀的自然風光。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山體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山采石、破山修路、削坡建房、劈山造城。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掛牌保護古樹名木。禁止在禁伐區內對天然闊葉林進行違法采伐。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湖水系的保護,合理布置岸線的生態綠化、人文景觀、休閑游樂等設施,完善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加固和保養河堤,清淤疏浚,保持河道清潔。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婺源城市設計的控制,實施對村莊格局、傳統建筑、傳統習俗等關鍵要素的整體保護,延續村落與山水田園的共生關系,體現婺源地域特色、文化傳統和審美情趣。
第十六條 婺源縣全域應當保持傳統建筑風格。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注重延續婺源傳統建筑風格。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線性文化遺產保護,對古驛道、鄉間古道和溪流沿線的茶亭、碼頭、廟宇等文化遺產所形成的線性廊道進行保護,有效傳承其承載的文化遺產。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水口、牌坊、橋梁、廊棚、駁岸、水埠、古井、石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等鄉村環境要素的保護,傳承鄉村傳統風貌。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維護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婺源綠茶制作技藝、婺源歙硯制作技藝、婺源三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對婺源歷史沿革、思想學說、民間文學、傳統技藝、民風民俗、傳統醫藥等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農耕文化保護,支持發展茶葉、油菜、中華荷包紅鯉魚等特色種植養殖,促進村落原有生態的延續傳承。
第二十二條 體現婺源歷史文化內涵的傳統地名應當予以保留或者恢復。確需更名的,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后,依法報批。
第二十三條 對歷史文化名鎮(村)、傳統村落進行旅游和商業項目開發,應當科學評估環境承載能力,論證開發類項目的可行性。對已經開發實施的歷史文化名鎮(村)、傳統村落,應當嚴格控制開發力度,防止過度商業化。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婺源傳統風貌日常巡查管理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危害、破壞婺源傳統風貌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涉及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和傳承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婺源傳統風貌保護、傳承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